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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克服监督盲点 实现人大全景式监督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屈长勇 周闻胜 发布时间:2007-06-1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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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桐柏检察院针对当前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多停留在表面,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环节了解不多,人大代表尤其是农村代表对检察工作不理解,人大监督支持检察机关存在诸多盲点等现实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三项接受人大监督的新机制,使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建立在全方位、多层次的基础之上,实现由静态到动态,由面到点,由宏观到微观,由单纯的对工作到工作、队伍监督一体化转变,形成多方位立体式人大监督支持检察机关的局面。

     其一,改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符合人大对个案监督性质的新机制。一是改革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推行人大主导下的常委会确认的工作制度。人民监督员由本人申请或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同意,经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共同考核确认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和主任会议确认。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实施监督。二是在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设立人民监督员联络处,负责人民监督员资格审核、综合考察、提请人大确认或解除;组织人民监督员参加人大对人民检察院的执法检查;收转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及建议;定期听取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的工作汇报,并给予具体指导。三是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跟踪、掌握、收集本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不起诉、撤案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不服逮捕决定的情况,并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向人民监督员进行书面通报,做到“三类案件”无一遗漏地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四是建立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的专项监督检查制度,保障人民监督员执法监督权利,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本院组织的专项执法检查,当人民监督员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就“五种情形”向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提出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意见。

     其二,加强人大对检委会的监督和考核,探索建立人大对类案监督的新机制。一是建立检委会委员人大考试考核任命、界中考察制度。检委会委员任前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法律业务考试和综合考核的原则,考试不过关和考核不符合《检察官法》和其他干部管理相关规定的,不能任命。每届检委会委员届中考察不低于三次,并同组织部门的年度考核及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结合起来,提高届中考察的权威性、实效性。二是建立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列席检察委员会制度,加强对检委会工作的临场监督。凡重大疑难案件、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邀请政治素质高、法律知识丰富,且与列席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代表列席检委会。列席的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通过亲自参与检委会会议,旁听检委会委员审查证据、分析案情、发表意见的全过程,监督每位委员是否依法履行了职责,监督检委会的运作和决策过程,确保检察权的行使公开、透明地置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监督之下。三是实行检委会公开听证制度。检委会讨论重大议案以及社会影响大、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案件,涉检上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案件原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承办人列席检委会,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人员可就议案有关情况发表意见。

     其三,探索建立基层代表三方联席会议制度,确保基层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办理当地案件的知情权、知悉权。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涉检上访案件,办案人员深入发案地,召开当地人大代表、案件承办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三方共同参加的案件通报会,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秘密、个人隐私的问题外,案件承办人详细解释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依据,准确回答参加的人大代表和当事人的提问,让其真正了解办案的过程,适用法律及处理依据,达到以案件汇报工作,接受监督的实际效果。让当事人真正信服,代表理解满意。

     以上三项新机制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近日,人大将研究出台具体规定对以上内容予以确认。为使以上机制在工作中落到实处,该院成立专门的“接受人大监督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由院办公室兼任主任,明确1-2名法律业务纯熟、协调能力强的人员任专干。具体负责院各业务部门与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信息联络、案件监督组织、结果反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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