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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监督法 首先规范自我行为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罗金元 王辉 发布时间:2007-11-0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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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颁布以来,桐柏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宣传活动,在认真领会精神实质的基础上,着手修改完善有关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经过多方征集意见和反复修改,于近期召开常委会会议,专题修改完善、制订了《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主任会议议事规则》、《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6个规范性文件和《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守则》等12项规章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出台,为常委会依法监督制定了行为规范。尤其是常委会议事规则,在原《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基础上,依据《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层人大工作实际,把原来的531条修改为854条,该规则将议事范围、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案的提出和审议、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提出和审议、发言和表决等进行逐项规范,整个议事规则充分体现了监督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使各种监督形式更具有操作性。这些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执行,将对桐柏县人大常委会加强自身建设,规范依法监督,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法,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在该县的有效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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