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6年6月26日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至少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主任会议须有其全体组成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经会议召集人批准。
第六条 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间和会期;
(二)提出常委会议审议的议案草案和议程草案;
(三)讨论决定“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质询案是否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依法提出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建议事项;
(五)依法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事项;
(六)听取“一府两院”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的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
(七)组织代表视察事项;
(八)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审议、决定人大常委会监督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草案),安排处理人大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事项;
(九)对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十)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十一)研究办理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县委交办的事宜;
(十二)涉及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需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报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确定。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的议案,由提请人或单位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临时召集的会议的时间和议题,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提出。
列入主任会议议程的事项,有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准备必要的资料,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召开主任会议时,根据需要,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法院、县检察院负责人列席。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派专人记录并整理存档。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人签发,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向主任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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