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 > 历史资料 > 人大讲座 >

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7-06-29 阅读:

刷新】【打印】【关闭】 

桐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

2007626桐柏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是代表执行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认真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办理、答复。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一名代表或数名代表联名提出。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内容力求准确、具体,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第四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按其内容进行整理归类,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向大会报告。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统一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并向代表答复。县政府每年应召开一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会,对具体承办单位提出明确办理要求。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受、交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对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十日内退回交办机关,由交办机关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交。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度,确保办理质量。

第六条 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凡属几个承办单位办理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分别向代表答复;以一个承办单位为主,会同有关单位办理的,由主办的单位向代表答复,相关的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互相推诿。

对于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于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人答复。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已经或正在解决的,要据实向代表答复;

(二)应当解决或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解决后向代表答复;

(三)需调查研究或请示上级机关决定的,要及时调查处理或向上级机关请示后向代表答复;

(四)超出现行政策规定,不便采纳的,要向代表说明情况;

(五)向代表答复办理结果时,按规定格式,正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同时抄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可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形式与代表见面沟通,见面率要达到100%,并充分听取意见。“一府两院”在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时,应将承办单位与代表见面情况作为一项内容予以报告。对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办理,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代表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无法办理完毕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代表解释清楚,至迟在六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向代表答复。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适当方式收集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凡代表的反馈意见为不满意的,责成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在三十日内向代表答复。

对代表多次提出而未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要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专题报告,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审议。县人大常委会将办理、审议情况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检查、听取报告、作出决议、向社会公开等方法进行督办。

第十三条 实行重点建议督办制度。每年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确定若干件重点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进行重点督办、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对承办工作差的单位及其领导予以批评教育。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十五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和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均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河南省桐柏县人大 网站管理:人大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7-68219965
Copyright © 2006 - 2008 桐柏人大信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豫ICP备06015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