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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制度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11-09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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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县人大代表持证就地视察工作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为便于代表行使职权,更好地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一府两院”推行工作,县认得常委会决定:对县十一届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如下规定:一、县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可在其居住的乡镇或本县区域内,有目的、有计划的对我县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内容主要是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各条战线的工作情况以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二、代表就地视察应持代表证,并事前通过代表小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进行联系和安排。三、代表持证视察前,应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并认真学习、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四、代表持证视察工作时,代表所在单位应依法保障代表视察,被视察单位负责人或有关人员要热情接待,如实汇报情况,并回答代表的询问。视察工作中对好的方面可以提出表扬,差的方面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结束,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结果。五、代表在视察工作中,必须模范地遵守和宣传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职权。要廉洁奉公,讲究礼貌,注意方法。六、为加强信息反馈,推动工作。各乡镇和县直各系统代表小组,应及时了解代表开展视察工作的情况,并协助代表处理视察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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